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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国防教育基地的决定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4]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各类革命纪念地、烈士陵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具备国防教育功能的场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的指示精神,充分利用独特的教育资源,不断加强基地建设管理,完善基本设施,涌现出了一批机构健全、设施完备、制度落实、活动经常、经费保障有力、社会教育效果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场所,在依法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和培养民族精神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树立先进典型,进一步发挥基地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省国防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命名以下15个单位为省级国防教育基地: 神木县神府革命纪念馆 延安革命纪念馆 洛川会议旧址 刘志丹烈士陵园 韩城市革命烈士陵园 陕西历史博物馆 西安事变纪念馆 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 八路军西安办事处纪念馆 兴平市茂陵博物馆 宝鸡市宝天英烈纪念馆 汉中市汉中博物馆 旬阳县红军纪念馆 陕甘边照金革命根据地纪念馆 商洛市革命烈士陵园 希望以上被命名的单位,保持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保护基地文物、加强设施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教育效果等方面创造出更多的新经验、新成果,把我省的国防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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