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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用爆破器材、食盐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丽政办发[2004]1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对民用爆破器材、食盐的生产和流通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区县民用爆破器材、食盐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专营企业、网点,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对2004年全市民用爆破器材、食盐指令性计划和价格执行情况,以及购销办证审批手续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全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企业规范库房管理,落实人防、技防、犬防情况,使用环节和清退登记制度,以及安全管理责任书签定等情况进行整治和检查。 3.对全市食盐专营企业、网点进行突查和抽查,重点查处制假售假,违法销售工业用盐及非碘食盐,确保全市合格碘盐供应,进一步规范净化我市食盐市场。 二、专项检查的时间和要求 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局牵头组成专项检查组,于2004年10月9日至12月25日,对全市有关部门和专营企业、经营网点进行检查和突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抓好落实。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巩固专营秩序,维护指令性计价格的严肃性,确保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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