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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国资委[2004]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成效,维护市政府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市政府国资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与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一致。 第四条市政府国资委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市政府国资委统一领导,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归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市政府国资委确定的新闻宣传重点; (二)市政府国资委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三)市政府国资委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措施; (四)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和市政府国资委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委领导的重要文章;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典型经验; (六)市政府国资委机关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和典型; (七)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件的情况跟踪。 第六条对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者向委领导约稿,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具体采访报道文字材料由相关处室负责草拟,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委领导委托相关处室审核。 第七条新闻媒体采访委内有关处室或向委内有关处室约稿,由相关处室根据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被采访处室的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具体采访报道文字材料由相关处室负责草拟,并报委分管领导审定后,由相关处室联系安排采访或联系登载,并送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委内处室、处室负责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冠以市政府国资委相关职称的文章,需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送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对市政府国资委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措施等重要稿件的新闻宣传,采访报道文字材料由相关处室负责草拟,并经委分管领导审定或者由分管领导委托相关处室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负责联系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对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和市政府国资委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由具体承办处室提出新闻宣传计划,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宣传与群众工作处负责协调记者与会进行采访报道,有关承办会议和活动的处室负责准备新闻通稿和提供有关材料,并协助进行采访报道。 第十一条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市政府国资委机关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由相关处室提出新闻宣传计划,报委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相关处室负责调研、总结经验及情况核实,宣传与群众工作处负责协调新闻单位记者进行采访报道。 第十二条建立新闻宣传报道重点题材报送制度。委内各处室应于每月28日前向宣传与群众工作处提报下月需对外新闻报道的重点题材,重要新闻宣传报道题材可随时提报,宣传与群众工作处进行汇总后形成市政府国资委新闻宣传计划及重点题材,报委领导。 第十三条宣传与群众工作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向有关新闻单位通报市政府国资委有关新闻宣传计划及重点题材。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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