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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汇报请示工作报送公文、邀请委领导出席公务活动及参加有关会议等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鲁国资办字[2004]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汇报请示工作、报送公文、邀请委领导出席公务活动及参加有关会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汇报请示工作 (一)省管企业领导同志向省国资委领导汇报请示工作,企业办公室要提前与省国资委办公室联系,说明汇报的主题、内容、时间和参加汇报人员等,由省国资委办公室报经委领导同意后作出安排。凡重要事项,并确需向委领导请示汇报的,由委领导听取汇报;凡一般性业务问题,根据处室职责分工,安排有关处室负责人听取汇报。 (二)根据请示汇报内容和委领导分工,原则上每次由1名委领导听取汇报,委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企业汇报前一般要准备书面材料,汇报时发给听取汇报的委领导和机关处室负责人。凡请示事项,要提前1天将书面材料送省国资委办公室,由省国资委办公室交有关委领导和处室负责人。 (三)企业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内容向省国资委相关处室汇报请示工作,除委领导特殊要求外,一般不直接向委领导汇报请示工作。汇报内容、时间等,由企业有关部门与委机关相关处室协商确定。 二、关于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公文 (一)根据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省管企业可以向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和省国资委办公室、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报送公文,不直接向委机关各处室报送正式公文,不以“并报”、 “抄报”等形式报送或直送委领导个人。除委领导交办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委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二)报送省国资委的公文,一般应以正式文件送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由省国资委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规定程序办理。报送公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做到可报可不报的公文不报,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公文要主题明确,条理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精练,表述准确。 (三)请示和报告要分别单独行文,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省国资委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一般不抄送其他部门或单位。请示、报告应标明签发人,并加盖单位公章,请示类公文还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重要请示和重要报告必须经企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向省国资委报送公文,在省国资委与省管企业之间的电子信息传输系统没有建立之前,以直送、邮寄等方式为主,重要公文应直接送达或通过机要传输渠道送达。 三、关于省管企业邀请委领导出席公务活动 (一)省管企业邀请省国资委领导出席会议等有关公务活动,要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掌握。委领导一般不出席企业的工作会议、表彰会议及企业内部的庆典、仪式等活动。 (二)确需委领导出席的重大、涉外活动等,企业应提前一周与省国资委办公室联系,由省国资委办公室报委领导批准后统筹安排,企业一般不得将请柬直接送委领导同志本人。省国资委对省管企业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等,一律不作为同贺单位,也不发贺信。 四、关于省管企业参加省国资委有关会议 (一)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精简会议的有关要求,省国资委尽量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凡以省国资委名义召开的会议,除年度工作会议、综合性会议和部署重要工作的会议外,一般请1名企业负责同志与会,尽量不请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以委机关处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如确需企业负责人与会,需报办公室并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后通知有关企业负责人。 (二)省管企业办公室收到有关会议通知后,要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确定与会人员。如会议通知要求与会的企业负责人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会,要由本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向主持会议的委领导请假。与会人员确定后,本人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以省国资委处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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