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年初制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厅研究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办法和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目标考评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以年终考核为主,参照日常考核和抽查情况,确定考核名次。日常主要考核执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厅布置的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统计报表、案件备案、信息上报、案件归档、“三优”文明窗口建设和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交办举报案件查处完成情况。年终考核主要对照《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评议考核一览表》(见附表),在各单位自评基础上组织互评,最后由省劳动保障厅综合评定名次。 二、考评标准 基本分设定为200分,全部完成目标任务的可以得满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可以加分,未完成或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较差的酌情扣分。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三、组织实施和表彰 省劳动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对各设区市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考核评议和等次确定。各设区市负责所辖县区(市)劳动保障监察目标考核评定工作。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在每年年终对本单位完成全年劳动保障监察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自评,并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将自评结果、自评报告和相关考评材料报省劳动监察总队,逾期不再补报。省总队在综合各地自评结果的基础上,依照日常考核和抽查情况,组织各设区市进行互评,确定最后得分名次。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按考评结果,评为本年度“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并颁发奖状,以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