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略)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