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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鲁国资办字[2004]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清产核资必须按规定做好经济鉴证工作,经济鉴证要按规定委托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 二、省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中介机构的选定,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选定,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选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费用由企业承担。从事清产核资工作经济鉴证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和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附件: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略)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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