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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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