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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和《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和<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业经2004年7月7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5日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和《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7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和《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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