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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基层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办发[2004]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委,高新区、齐鲁化工区工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 市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基层建设的报告》已经市委第73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2004年8月19日
中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基层建设的报告
市委: 目前,我市共有9个基层法院,25处人民法庭,基层法院共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925人,占全市法院人员总数的81.8%;每年办理各类诉讼和执行案件3万余件,占全市法院办案总数的90%左右。基层法院和法官处在工作一线,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其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到执政党的威信和执政基础的巩固,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长远发展。 近年来,全市法院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支持下,不断深化对基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思路,坚持重心下移的工作方针,加强基层建设力度,促进了全市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健康发展。但是与形势任务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我市法院基层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影响制约了基层工作的深入发展,影响制约了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的部署,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为“两提前”、“一率先”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奋斗。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大量矛盾纠纷需要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处理案件,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而艰巨,这对全市法院基层工作和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于6月30日至7月2日在我省召开,对加强全国法院基层建设作出了部署。7月23日,省委常委会议听取了省法院关于加强基层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张高丽书记在听取汇报后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作了重要指示。省委以鲁办发〔2004〕12号文件形式转发了省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基层建设的报告》,对加强领导班子协管、基层队伍建设、基层经费保障、维护司法权威等问题,提出了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7月28日至30日,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在潍坊召开,对加强全省法院基层建设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基层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切实将人民法院工作置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党性观念,自觉服从党委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决策和部署,坚持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重点案件及时向党委报告和请示,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开展工作,确保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根据基层工作特点,深入贯彻“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继续以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映,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呼声,坚持从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中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中院要健全完善指导基层工作的机制,加大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全面加强基层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打击刑事犯罪,调节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民权利。继续深化法院内部改革,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加强决策、审判、队伍和行政管理,健全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大力加强基层法官队伍建设,扎实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和“争创五好政法单位”活动,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不断改善基层司法条件,为法院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全面加强基层自身建设,努力实现“六无”法院(无枉法裁判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重大上访案件、无矛盾激化事件、无严重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五化”法庭(设置规模化、建设标准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目标,积极开展争当“四好”法官(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好、纪律作风好、身体素质好)活动,保证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三)加大中院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法院系统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基层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得中院党组的同意;基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中院党组的意见,然后再作决定,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区县党委、高新区工委任免法院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区县党委、高新区工委组织部会同中院共同进行考察后,征求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意见;或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中院和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共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再按有关程序报批。依照《法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应从法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四)切实解决基层法院法官力量不足的问题。2001年以来,各基层法院有220名法官因提前离岗或其他原因离开法院,而同期进入法院的124人中具有或取得法官资格的只有24人,法官断层严重,法官队伍力量和任务不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建议:一是除省里分配给我市法院的选调生外,由市中院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每年从社会上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招考一定数量人员,充实法官队伍。二是法官作为专业性较强的职业,既需要专业知识,更需要实践经验。基层法院法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一般不要提前离岗,以发挥资深法官的经验优势,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三是畅通法院出口,确不适合从事法院工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由法院报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五)选好配强人民法庭庭长。实行法庭设置改革后,全市人民法庭数量已由1998年的119处调整撤并为目前的25处,形成了“三五个乡镇一个法庭”的格局,人民法庭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和加强。但就当前人民法庭职能及法庭人员规模而言,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如人民法庭不仅要审判大量案件,还要参与综合治理,指导调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同时,需处理一些行政事务,协调有关乡镇之间的问题。而目前法庭庭长的职级普遍较低,不利于开展工作。根据法庭工作实际,参照外地的做法,人民法庭庭长应当由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具有一定审判资历的正科级或副科级干部担任。 (六)加大对基层法院经费和装备建设资金的保障力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履行职能所需各项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将基层法院装备建设特别是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作为政府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层法院因基本建设所欠债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法院商财政及有关部门统筹解决。 (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就个案干扰法院的审判和执行;不再组织法院参加行风评议等活动;不要求法院从事招商引资等经济活动和城市拆迁等法定职责以外的工作,使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和服务。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区县、高新区、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 200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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