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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考试行政监察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苏司通[2004]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司法局: 2004年度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已经启动,为确保今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行政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对国家司法考试进行行政监察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国家司法考试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行政监察,是确保国家司法考试成为“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和“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考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制权威和统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司法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有所调整,在报名方式、报名人员的范围、考试日期、时间和分值等方面都作了调整和改变,特别是江苏作为国家司法考试进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现场出证的唯一试点省份,在准考证的制作要求等环节也作了相应的改变。这些新的变化对国家司法考试的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司法考试行政监察的重要性,继续落实好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监察部门开展行政监察工作,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创新手段,推动国家司法考试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 二、 严格要求,认真履行对国家司法考试进行行政监察的工作职责。各市要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各级监察部门要严格履行好监察职责,落实监督规定,加强全程监督,确保考试的公正透明。要出席司法考试职能机构的相关会议,监督检查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及时受理对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强组织考试期间的现场监督,重点抓好对试卷运送、存放、开启、封卷等重要环节的行政监察工作,严防失密、泄密、徇私舞弊和其他违反国家司法考试纪律的现象发生。要在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等传统监督形式的基础上,结合今年考试组织工作的形式特点,探索监督工作新举措。 三、 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各市司法局要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强化纪律意识,引导他们主动接受监督。要认真查处群众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及时答复,严禁敷衍塞责。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及时做出监察建议和意见;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省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年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有关内容,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系统外人员违法违纪的,监察部门要及时会同司法考试职能部门固定证据,按照分工和权限,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以严肃纪律,保证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在组织考试中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要及时报省厅监察室和司法考试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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