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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对征用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4]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经办、审计局拟定的《关于深入开展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深入开展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办、市审计局2004年8月)
为顺利推进我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深入开展该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1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传发〔2004〕97号文件精神,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3年12月31日止,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专项治理的具体内容 1、对土地征用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3、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施专项管理;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5、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措施和落实情况;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予以纠正的情况;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进行了处理。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法,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实现长效管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5日前):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各地要按照市统一制发的表格,如实填报,并经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全面摸清本地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边查边纠,边整边改。在此基础上完成自查报告,并于8月15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阶段:(8月15日—9月15日)联合督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各区县调查摸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采用抽卷方式,对各区县的征地项目进行抽样督查,抽查面不少于项目总数的30%。 第三阶段(9月30日前):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长效管理。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督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意见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切实纠正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建立完善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措施,防止新发生拖欠、克扣、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现象。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要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并做好迎接国家和省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分工和要求 各区县政府要尽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监察、国土、农经、审计等部门要抽调专人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做好专项治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31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传发97号文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省监察厅、国土厅、农业厅、审计厅等四部门的苏监发〔2004〕14号文件以及市联席会议要求,做到精心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过细工作。监察机关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严肃查处拖欠、克扣、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违法违纪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土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要求,做好调查摸底和统计汇总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南京的实际,设计相应的表格,内容包括1999年1月1日以来我市依法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书、批准机关,征用面积、宗数,实行“两公告一登记”的情况,补偿的标准(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和文件依据,涉及的失地农民人数,征地补偿款应发和实际到位情况(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未补偿到位的原因等,并尽快发至区县。各级国土部门负责有关统计表的数据收集、统计汇总和政策解释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征地补偿费是否足额到位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存在拖欠、克扣、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农经部门要通过检查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村务公开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土地补偿费,尤其是留在各级集体经济组织部分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指导各地管理使用好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搪塞、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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