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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财政投资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

【发文字号】 豫财购[2004]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财政投资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财政基本建设支出行为,遏制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财政投资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推进工程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进入依法采购时期,实施政府采购的效果逐步显现。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采购行为逐步规范,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大幅提高,有效抑制了采购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但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财政投资的公共工程尚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采购程序不够规范,采购资金“跑冒滴漏”现象严重,个别工程项目质量存在隐患,贪污腐败案件时有发生等等。所有这些,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要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包括工程资金)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发挥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能,逐步建立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监督的工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督促工程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促使工程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规范,从源头上治理工程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明确职责,发挥职能,共同做好工程政府采购工作 工程政府采购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在管理上各有侧重,不可相互替代。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工程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1.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的工程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征地拆迁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无法公开招标的除外),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没有实行预算改革的,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扩大信息发布渠道。工程政府采购的招标、中标等有关信息,除在现行规定的有关媒体上发布外,还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免费发布。 3.采购合同备案。工程政府采购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将合同副本及采购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4.工程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财政国库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将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中标供应商。具体支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工程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既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管理人员和评标专家等的监督,又要加强对工程政府活动的监督,重要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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