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政府要求,我局制订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行政许可办理场所予以公示。
二OO四年七月九日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行政许可集中办理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可集中办理中心应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应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集中办理中心亲自申请的除外。
四、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当事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七、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规定条件的,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由集中办理中心10日内统一送达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不予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行政许可决定在集中办理中心公开,供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传真电话:0311-7012745
地址:石家庄华安街80号 邮政编码:050051
监督电话:0311-7024226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
为正确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许可权,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二、申请
煤矿企业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地质资料;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受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改、扩建矿井新增生产能力实行分级受理:
(一)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二)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受理,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三)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受理并由其负责设计审查。
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文件和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查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的设计审查申请,分别由安监一处或安监二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或者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受理的设计审查申请,办事处应责成一名副主任组织相关人员或者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三)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批复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的处室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合格的审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组织的副主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合格的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局长(主任)办公会审查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设计能力
项目法人
名称
地址
立项批准部门
设计单位及资质
项目总概算
安全设施概算
主要安全条件概述:
项目法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由负责审查机构的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签署。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为正确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许可权,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二、申请
煤矿企业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表);
2.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4.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5.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受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改、扩建矿井新增生产能力实行分级受理:
(一)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受理,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受理并由其负责竣工验收。
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文件和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竣工验收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分别由安监一处或安监二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或者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办事处应责成一名副主任组织相关人员或者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工程质量认证;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是否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
3.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5.是否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批复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的处室根据验收情况,提出是否合格的审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组织的副主任根据验收情况,提出是否合格的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局长(主任)办公会审查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设计能力
项目法人
名称
地址
设计单位及资质
施工单位及资质
监理单位及资质
项目工程质量
认证情况
认证单位
认证结果
项目总投资
安全设施投资
设计修改说明:
项目法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