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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4]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民武装部:
国防工程是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是国家武装力量完成作战、训练、执勤等军事任务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依托和屏障。把已建国防工程维护好、管理好,使之处于良好状态,是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责任。为了加强国防工程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工程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国防工程的良好状态和使用效能,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防工程是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是国家武装力量完成作战、训练、执勤等军事任务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依托和屏障。 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国防工程军民共管的基本任务是: (一)学习维护管理知识; (二)宣传维护管理法规; (三)建立维护管理组织; (四)落实维护管理制度; (五)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六)提高维护管理质量; (七)确保国防工程的良好状态和使用效能。 第五条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由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国防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国防工程军民共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由宁夏军区司令部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宣传、公安、安全、法制、交通、民政、建设、国土资源、旅游、外事、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宁夏军区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宁夏军区司令部。 市、县(市、区)参照前款规定的形式,组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 乡(镇)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武装部、企业,文化、司法、民政等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兼任,委员会副主任由人民武装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设在乡(镇)人民武装部。 行政村军事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民兵连(排)长、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组成,组长由支部书记兼任,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第七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和国防工程民兵维护分队队员(以下统称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承担。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聘用、管理及其职责,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和军分区司令部机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履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职责。 第九条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维护国防工程的自觉性; (三)组织公安等部门查处损坏国防工程的违法行为人; (四)抓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队伍的组织、思想和业务建设; (五)组织开展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研究和技术革新; (六)指导下级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组织检查评定,总结经验,宣传培养典型,及时实施奖惩; (七)履行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职责: (一)熟悉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的分布、数量和质量,熟悉管护组织和任务区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军民共管工作程序和标准; (二)掌握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及时向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和军民共管工作建议; (三)拟定本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措施; (四)负责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经费、物资的计划和管理,做到专款(物)专用; (五)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档案,并按级存档; (六)履行同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行政村军事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指示、要求; (二)完成上级赋予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 (三)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的宣传工作,教育村民爱护国防工程; (四)制止各种侵占和损坏国防工程的行为,组织修复被损坏的工程设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五)负责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推荐、考察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及时请示、报告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七)履行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国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宁夏军区司令部与当地军事单位和人民政府协商,妥善解决有关事宜,使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得到落实。 第三章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制度 宣传教育是做好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应当经常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张贴标语、制作宣传标牌等方式,通过专题讲座、军事日学习等形式,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和国防工程保护教育。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定期召开军地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联席会议。自治区(军区)每年召开一次,市(军分区)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县(人民武装部)每半年召开一次,乡(镇)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组织召开。 军地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关于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和总结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分析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等。 第十五条请示、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每半年,乡(镇)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村军事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每季度书面向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本辖区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一步工作打算、需要上级答复和解决的问题等。遇有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业务培训制度 县级以上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应当每年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军事设施保护组织领导成员可以结合有关会议组织学习培训。 业务培训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教员由军队和地方专业人员担任。 业务培训内容主要为:军事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内容、任务和要求;维护管理技术与操作规程;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业务。 培训应当做到有计划、有教案、有考核,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落实。 第十七条启封保养制度 各级国防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防工程军民共管质量评定标准》、《军队设防工程封闭伪装技术要求》、《设防工程封闭伪装施工技术手册》中的方法和要求,每年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国防工程进行启封维护与封闭伪装。 国防工程启封维护与封闭伪装由县人民武装部指导,由乡(镇)国防工程民兵维护分队实施。 第十八条安全保密制度 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应当经常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经常组织国防工程安全检查,查找问题,制定措施,不断提高安全保密工作水平。 在国防工程安全控制范围以及距独立工程500米以内,禁止进行采石、开矿、取土、筑坝、建房、办厂等危及国防工程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国防工程附近游览、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标绘、记述。 第十九条统计、登记制度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应当对年度国防工程维护任务的完成情况、重要活动、工程现状、经费开支、存在的问题等有关国防工程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登记。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应当按照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文件、资料、图纸、照片、音像等涉密载体,并分类建档,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国防工程档案由军区、军分区司令部管理,担负维护管理任务的团级以下单位经宁夏军区司令部批准,可以复制任务范围内的工程位置图。 第二十一条工作移交制度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发生变化或者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调整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国防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维护管理工作的移交,做到档案交接与现地交接相结合,确保档案齐全、手续清楚、交接正规。 第二十二条检查、评定制度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定。检查、评定工作由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检查按照自治区每年一次、市每半年一次、县(市、区)每季度一次、乡(镇)每月一次的规定进行;评定按照自治区每三年一次、市每二年一次、县(市、区)每年一次的规定进行。 检查、评定的内容:组织机构设立情况;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安全保密教育情况;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工程口部的封闭、伪装状况和标志的完好情况;工程内部设施的维护情况等。 检查、评定应当从实际出发,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检查、评定情况报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 第四章维护管理队伍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的规模、分布情况,从当地聘用思想进步、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基层干部、复转军人、民兵、治安员、护林员等人员担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  聘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由国防工程所在地的行政村提名,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审查批准。经批准担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颁发《聘任书》,签订聘任合同,发给《国防工程管理证》。 第二十四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乡(镇),可以建立国防工程民兵维护分队,主要负责国防工程的集中维护、封闭与伪装。国防工程民兵维护分队一般每个乡(镇)组建一支,国防工程数量较多且分布面广的乡(镇)组建2—3支,每支分队的规模为10—20人。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对新聘用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进行上岗培训。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防工程秘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国防工程管护区域和工程内部,不得擅自使用、租借国防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防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管理,定期检查他们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解决维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称职的,要及时建议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维护待遇: (一)农村民兵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工作量,按照当地同等劳动力的年平均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 (二)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承担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享受原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三)国防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数量、分布等因素,按照每年每条坑道30—50元,每年每个工事15—30元的标准核定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管护费。 第二十八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因履行职责造成伤亡的抚恤待遇,有工作单位的,执行国家规定的伤亡抚恤待遇政策;无工作单位的,参照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维护管理经费与国防工程有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按每年每条坑道200元、工事150元的标准(不含自治区、宁夏军区指挥工程),安排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市、县(市、区)财政补贴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国防工程实施技术改造、设备大修、道路修筑,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工程严重损坏进行修复整治时,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解决。 第三十一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使用,必须科学计划,专款专用,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每年10月30日前,军分区每年11月15日前,将年度决算逐级上报,并接受军地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对密级较低和未安装内部设备的国防工程,在保证国防工程战术和技术性能的前提下,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实施有偿使用。 申请有偿使用国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说明拟使用的国防工程位置、数量、用途,并报宁夏军区司令部审批;批准同意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通报国防工程所在地乡(镇)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证国防工程安全的具体要求。 国防工程有偿使用的收入专项用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四条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与危害国防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二)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显著的; (三)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评定全部达到优良以上的; (四)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一)不按要求开展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组织不健全,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不执行安全保密规定,造成国防工程失泄密的; (三)违反看管合同,造成国防工程损坏的; (四)非法使用、租借国防工程的; (五)在国防工程安全控制范围内非法爆破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的; (六)窃取国防工程秘密的; (七)在工程周围内违章建房、修坝,妨碍工程战术技术性能发挥,造成工程失去使用价值的; (八)采用爆破等手段破坏工程,造成工程报废的; (九)非法进入工程内部,盗窃倒卖工程设施设备的; (十)恐吓、威胁、打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 (十一)非法拦截、阻止管理人员维护工程的; (十二)干扰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三)冒领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报酬的; (十四)其他违反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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