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中的“国家批准的”。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