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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 二、删除第十条。 三、删除第十一条。 四、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删除第三十八条。 六、删除第三十九条。 七、删除第四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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