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日前下发了《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通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规定,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广大零售户的利益。
根据国家局、省局的要求,结合徐州地区实际,市局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原有的操作办法,并重新发布了《徐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徐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区内主干道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直线间距不得少于100米。城区内次要干道和其他街道、巷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且经营场所实际营业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三条全市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内零售点已经趋于饱和,不再新增零售点。
第四条城区各封闭式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为标准确定零售点,100户以下设置1户;1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户。
第五条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10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户;
乡镇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内设卷烟零售网点不超过5个,规模在100户以下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第六条市区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按其规模设置,规模在200户以上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超过5个;规模在200户以下的,内设卷烟零售网点不得超过3个。且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七条宾馆、饭店、超市、综合性商店、娱乐场所实际营业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不受间距限制。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烟火的场所;
(二)经营地点在中、小学校园内及校门周围50米半径内;
(三)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有害人体健康产品的场所;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九条残疾人、特困户本人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能提供有效证明,且征得申请经营地点两侧最近的持证经营户同意,可适当予以照顾(每人限办一证);
第十条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不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不受间距的限制。
(一)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二)个体经营者变更为直系亲属的。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按照新办证的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间最短可通行距离,对零售点间距需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时,误差不得超过3米,测量的标准是按照两个店之间营业大门内侧测量实际距离。城区主要干道是指道路的宽度在10米以上(不含人行道),其余均为次要干道或其他街道、巷。
第十二条各县(市)、贾汪区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须报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徐州市烟草专卖局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0日施行的《徐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