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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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