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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废止《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议


【颁发部门】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废止已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24日通过,并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7月26日批准。 现予公告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议 (2003年7月26日通过)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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