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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4]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审计厅2004年6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纪委五次全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批后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专项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4年4月30日,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 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侧灰恢碌氖欠窠星謇聿⑿薷幕蚍现埂□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到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专项检查的方法、步骤 对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检查范围和内容,从征地项目人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纠正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自查自纠结束后,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审计部门提交自查自纠书面报告。 (二)逐级抽查阶段(2004年8月1日至9月30日)。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地级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地(市)总数的30%。各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交叉检查等方法,对所辖县(区、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区、市)总数的30%。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乡(镇)总数的30%。农民群众反映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均要列入抽查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这次检查的具体内容认真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问题未得到纠正的,要限期整改。抽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抽查结束后,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并就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以及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一式10份,于2004年9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4年10月1日至11月30)。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区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附表的内容、时间要求填写上报,2004年11月30日前,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 全区对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统一指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纪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摸清征用土地和补偿费数量,检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批准实施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征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将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拨付、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为加强协作,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建立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和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几点要求 为使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真抓实干,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是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把专项检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加强督促检查,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实际,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扎实稳妥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稳妥地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及时化解矛盾,务必使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严格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要加大督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分;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群体性越级上访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 附件1 1999年1月1日以来经国务院、省(区、市) 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以及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
_______市______县 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万亩、万元 ┌──┬───┬───────────┬──────────┬─────────┬──┬───┬─┐ │序号│市、县│征用农民集体所│ 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 │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拖欠│截留挪│备│ │││有土地情况│││金额│用金额│注│ ││├────┬────┬─┼───┬──────┼────┬────┤│││ │││经国务院│经省级人│共│应补偿│ 已补偿金额 │农村集体│支付农民││││ │││批准征用│民政府批│计│金额├───┬──┤经济组织│个人金额││││ │││土地面积│准征用土│││检查前│清欠│收到金额│││││ ││││地面积│││补偿额│金额││││││ ├──┼───┼────┼────┼─┼───┼───┼──┼────┼────┼──┼───┼─┤ │ 1│ 2│3 │ 4│ 5│ 6│ 7│8 │ 9│ 10 │ 11 │12││ ├──┼───┼────┼────┼─┼───┼───┼──┼────┼────┼──┼───┼─┤ ││││││││││││││ ├──┼───┼────┼────┼─┼───┼───┼──┼────┼────┼──┼───┼─┤ ││││││││││││││ ├──┴───┼────┼────┼─┼───┼───┼──┼────┼────┼──┼───┼─┤ │合计││││││││││││ └──────┴────┴────┴─┴───┴───┴──┴────┴────┴──┴───┴─┘ 填表说明: 1、该表统计到市、县;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计、填写该表1—8项。农业部门负责统计、填写和审计该表9—10项。审计部门负责统计、填写该表11—12项和审计3—8项; 3、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30日; 4、该表统计、填写完整后,须加盖国土资源、农业、审计部门的单位公章,于2004年10月15日前分别报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 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 (盖章) (盖章)(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日 附件2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 专项检查中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 │序号│市、县│发问│ 立案情况(件) │处理情况(人)│受处理人员情况(人)│违纪│备│ │││现题├───────┬─┼───────────┬─┼─────────────┬─┤违法│注│ │││违线│其中│小│ 其中 │小│ 其中 │小│金额││ │││纪索├───┬───┤计├──┬──┬──┬──┤计├───┬───┬──┬──┤计│ ︵ ││ │││违︵│在查案│已结案││政纪│党纪│移送│其他││地厅级│县处级│科级│其他││ 万 ││ │││法件││││处分│处分│司法││││││││ 元 ││ │││︶││││││机关││││││││ ︶ ││ ├──┼───┼──┼───┼───┼─┼──┼──┼──┼──┼─┼───┼───┼──┼──┼─┼──┼─┤ │││││││││││││││││││ ├──┼───┼──┼───┼───┼─┼──┼──┼──┼──┼─┼───┼───┼──┼──┼─┼──┼─┤ │││││││││││││││││││ ├──┼───┼──┼───┼───┼─┼──┼──┼──┼──┼─┼───┼───┼──┼──┼─┼──┼─┤ │││││││││││││││││││ ├──┼───┼──┼───┼───┼─┼──┼──┼──┼──┼─┼───┼───┼──┼──┼─┼──┼─┤ │││││││││││││││││││ ├──┴───┼──┼───┼───┼─┼──┼──┼──┼──┼─┼───┼───┼──┼──┼─┼──┼─┤ │ 合计 │││││││││││││││││ └──────┴──┴───┴───┴─┴──┴──┴──┴──┴─┴───┴───┴──┴──┴─┴──┴─┘
填表说明: 1、填表单位为各市监察局; 2、按本市所辖县逐一统计; 3、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30日; 4、2004年10月15日前将该表报自治区监察厅(径寄自治区纪委执法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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