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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4年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4年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2004年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民政局2004年6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已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为做好今年全市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和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扩大基层民主。 通过换届选举,提高社区干部素质,优化社区干部队伍结构,完善社区居民自治,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发扬民主,推进自治。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采取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联合提名、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从初步候选人的提出到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广泛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反复酝酿协商。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数不少于一名。要通过民主选举,培育民主意识,扩大社区参与面,促进居民自治进程。 (二)依法办事,规范程序。在整个换届选举过程中,要认真把握好选民登记(推选户代表、选举居民代表)、推选居民小组长、提名初步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各个环节,完善相关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和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根据各地实际,可设立流动投票箱。对新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由街道(镇)颁发当选证书。 (三)扩大直选,提升水平。换届选举工作既要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的要求依法进行,又要针对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思路,不断提升选举工作水平。要努力调动居民群众关心社区发展、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各市(县)、区要在总结2001年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党组织战斗力强、居民参与热情比较高、各项工作比较扎实的社区,通过居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社区居委会。全市居民直接选举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有条件的市(县)、区,特别是社区建设示范市(县)、区和街道,应适当提高居民直接选举的比例。 三、范围和时间 凡属建制社区居委会(居委会)都要进行换届选举。建制家属委员会参照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方法进行换届选举。村委会和居委会合署的,可根据村民和居民所占比例的大小,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方式进行换届选举。 要继续调整合并社区规模。各市(县)、区要按照一个社区居委会2000户以上的标准进行调整合并,并在新一届换届选举之前完成。 为便于工作开展和统一部署,全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间为20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选举时间。 四、方法步骤 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代表选举产生,也可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各市(县)、区可先进行选举试点,再全面推开。全市换届选举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组织准备,建立各级领导机构,制定选举方案,培训选举骨干。第二阶段,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动员居民,营造氛围。第三阶段,民主选举,主要是选民登记,提名和确定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第四阶段,建章立制,总结验收。在同一个市(县)、区范围内,换届选举的进度要力求一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工作,是城市社区建设的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必须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全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成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陈建明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县)、区要成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街道(镇)要成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社区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各市(县)、区要准确把握选举进程,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精心制订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二)优化队伍结构。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名组成,其中专职成员不少于5名。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般在本社区人员中产生,兼任治保主任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必须在本社区人员中产生。要以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为契机,选优、选好社区居委会干部,进一步优化社区干部队伍结构,提高社区干部整体素质。社区居委会成员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对居民群众公认的能力强、素质好、热心社区工作并且身体健康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必要时,可以推荐辖区民警、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以提高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理顺社区关系。要通过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进一步理顺社区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社区居委会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街道办事处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自治。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代表本社区全体居民的共同利益,有权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要加强社区妇联等各类社区组织的建设,不断增强社区活力。 (四)抓好培训和总结。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各市(县)、区和街道(镇)要及时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确保选举工作人员正确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规则和程序,组织好选举工作。对新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及时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选举过程中,各级要及时上报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民政局要对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统计、汇总和总结,及时上报市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 (五)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是化解矛盾、保障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思想疏导的原则,就地、依法解决问题。对群众反映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 (六)落实工作经费。市、区两级财政和街道(镇)要落实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会议、培训骨干、宣传发动、印发资料等。 (七)调整社区居委会干部补贴标准。要适当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待遇,按照正职每月不低于700元、副职每月不低于6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社区居委会干部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应给予一定的奖励。要为未纳入社会保险的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交纳住房公积金,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附件:1.无锡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则 2.无锡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附件1: 无锡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全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关于选举形式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每户居民家庭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名居民代表或者由每30—50户选举1名居民代表通过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一次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不能从当选的委员中产生。 二、关于组织领导 (一)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指导。 (二)市成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意见;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培训各级选举工作人员;受理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筹措本级选举工作经费;对全市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 (三)市(县)、区成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培训市(县)、区和街道(镇)指导选举的工作人员;受理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筹措本级选举工作经费;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 (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设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帮助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程;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受理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筹措本级选举工作经费;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五)设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社区党组织予以公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7—9人组成,其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居民会议或者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提请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确定选举日并予以公布;组织选民登记,审查居民的选举资格,并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组织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成立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三、关于选民登记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的年龄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居民年满18周岁的计算以本社区居委会选举日为准。具有选举权的居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非本社区户籍人员,但在本社区居住满1周年以上,根据自愿原则可参与社区居委会选举。 (二)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采取户代表直接选举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相应的代表名单。 居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者补正。 (三)辖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影响的辖区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参与社区居委会的选举。辖区单位代表名单应与选民名单同时公布。 四、关于候选人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差额数,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 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由5名以上户代表联合提名;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由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提名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按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提名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额多于规定的差额数,应当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小组会议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投票产生,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也可用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张榜公布。采取投票预选方式的,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排列;采取民主协商方式的,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见面,回答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当天不允许对候选人再进行介绍。 五、关于投票选举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日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公布投票时间,印制选票,制作投票箱;设立选举中心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核实有选举权的外出居民的委托投票人;其他选举事务工作。 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二)有选举权的居民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以前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每个有选举权的居民可以接受1—3人的委托投票。采取由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的,不可以委托投票。 (三)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正式候选人除外)代写。 (四)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六、关于选举结果 (一)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中心会场统一开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 (二)每次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并超过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居民代表)半数的,选举有效。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未超过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居民代表)半数的,选举无效,应当重新投票。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三)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四)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达到5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也可以暂缺;当选人数未达到5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10日内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数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但是所得赞成票数,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户代表方式直接选举的,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不得少于选票的二分之一。 社区居委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社区居委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居民会议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一名委员临时主持社区居委会工作。 (五)因各种原因选举结果无效的,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进行重新选举。 (六)选举结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七、关于罢免、辞职、补选、监督等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接受居民的监督。本社区居委会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后30日内,召开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经过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区居委会逾期不召开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召开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社区居民、户代表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社区居委会成员因故暂缺,社区居委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进行补选。成员满5人的,也可以不进行补选。但社区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暂缺的,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补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社区居委会届满为止。 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应当事先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告。 (四)居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附件2: 无锡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为保障今年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和《无锡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特制定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流程如下: 一、做好组织准备工作 组织准备工作主要是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培训骨干、进行部署、确定选举日等。 (一)建立机构。市(县)、区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街道(镇)要在党工委(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社区居委会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二)制定方案。市(县)、区、街道(镇)和社区三级均应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时间要求、方法步骤、程序措施等。 (三)培训骨干。选举方案下达后,市(县)、区和街道(镇)两级应及时举办培训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培训参与指导选举和承办选举具体事宜的工作人员。 (四)进行部署。市(县)、区和街道(镇)应分别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宣布选举工作方案,提出有关选举方面的决定及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措施。 (五)确定选举日。选举日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由其在选民登记日之前公布。 二、广泛宣传,发动居民积极参选 各级要强化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居民自治氛围。要编印发送有关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宣传材料、简报和致居民群众的公开信,运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居委会组织法》、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民主选举的方法、步骤、程序、基本原则,做到家喻户晓。要针对居民中存在的各种思想,深入细致地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引导居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确认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资格,公布登记名单要严格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工作规则》进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登记工作。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须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及辖区单位代表名单。 四、产生居民代表、户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采用居民代表、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先选举居民代表和产生户代表,并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居民小组长的换选原则上在社区居委会换届后进行,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须由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登记造册报街道(镇)备案。 (一)选举居民代表。按照每个居民小组2—3名或每30—50户1名的数额,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并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产生户代表。按照每户1名的数额产生户代表,并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 (三)推选居民小组长。一般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人。居民小组长由社区居委会召集或指导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五、组织居民酝酿协商,提名初步候选人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产生后,应召开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公布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并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按《工作规则》的相应规定提名候选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情况进行汇总后,于选举日的10日以前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张榜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六、根据差额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要差额确定,具体差额数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应当通过民主协商或预选方式决定正式候选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顺序,经预选的,按得票多少排列;未经预选的,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七、宣传介绍候选人,做好投票准备(一)宣传候选人。从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至选举日之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向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也可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向居民进行自我介绍。 (二)进行投票准备。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监票、唱票、计票、验证发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公布投票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印制选票和制作投票箱;布置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张贴参选居民须知;设立验证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等。 八、规范投票程序,组织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主要程序是:召开选举大会;清点参选人数;推选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宣布注意事项;清理票箱;发选票;参选居民依次领票、写票、投票;核对票数,作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九、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按照唱计票规则,进行公开唱票、计票。按照《工作规则》中对当选的有关规定,当场宣布当选名单,颁发当选证书,并报街道(镇)备案。 十、建章立制,验收总结社区居委会选举结束后,应建立健全居民会议、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务公开、下属委员会等相关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以及其他各项工作制度。 市(县)、区和街道(镇)应及时组织对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总结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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