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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 二、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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