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审议决定废止,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9日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