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审议决定废止,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9日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