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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4]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党委决定,成立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 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2.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区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4.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5.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措施并实行监督。 (二)原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四)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拟订自治区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自治区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管理制度;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自治区国资委设10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和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草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单位的改革发展等问题,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三)统计评价处(加挂业绩考核分配处牌子)。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全区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单位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单位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单位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制订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并对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制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五)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全区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审核所监管单位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单位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单位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监事会工作处(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制订派员方案;负责派驻企业的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派出和管理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的厅级监事会主席的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的联系,理顺工作关系。 (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向自治区直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八)社会事业处。 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及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参与研究制订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参与对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评价工作。 (九)党群工作处(宣传教育处,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群众工作部、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以及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研究指导所监管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智力引进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单位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单位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监管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为便于自治区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工作,自治区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一室、二室。自治区国资委纪委与自治区国资委监察室合署办公,接受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61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含党委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副厅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兼室主任)2名,纪委室副主任2名)。 自治区国资委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国资委与其所监管单位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所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自治区国资委与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关系。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全区国有企业改革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单位改革改组方案,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态;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区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 (三)自治区国资委与自治区财政厅的关系。自治区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征求自治区财政厅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国资委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自治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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