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自主招收、聘用员工,企业与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