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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食盐转批折让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4]2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盐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转批折让标准的请示》(苏盐司发[2004]68号)收悉。鉴于目前市场食盐转批情况发生变化,为了更好的规范农村食盐市场供应行为,兼顾食盐批发、转批两个环节的经济利益,现同意将转批折让扣率由5%-7%调整为7%以内的幅度比率。各地盐业公司可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转批折让标准,并要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工作,保证食盐市场秩序稳定。 以上批复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苏价工[2001]247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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