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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关于农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发文字号】 沪农纪监[200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农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沪府第19号令)以及《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沪农委[2004]8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市农委监察室是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有效监督。 第三条市农委监察室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政府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情况; (二)受理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情况; (三)公众投诉举报的整改情况;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农委监察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建立每日书面记录制度。 第五条市农委监察室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建立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季度情况统计制度; 监察室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书面回复监察室。 第六条市农委监察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构成违纪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农委监察室定期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公布。 第八条市农委监察室每年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结果作为机关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00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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