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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删去第十九条。 三、删去第二十条。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责任者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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