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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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