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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关于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04]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关于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参与。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财政性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在这次清理整顿过程中如发现清理不认真、整顿不彻底,或继续违规操作问题的,将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要求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从严处理。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 为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切实加强对各类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现就对我市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进行清理整顿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市直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及下属单位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各种名义开设的各类性质的账户(包括信用卡和其他形式的单位存款)均为本次清理整顿范围。 二、清理整顿的步骤 (一)2004年5月27日前为单位自查申报阶段。各单位要于2004年5月27日前,将本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的名称、账号、账面余额、资金性质等情况如实分别报送市监察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 (二)从2004 年5月27日至5月31日为银行提供账户阶段。各银行要如实提供市直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及下属单位的开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账面余额等情况。 (三)从2004年6月1日起为核查阶段。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和负责对单位自查上报及银行提供的账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 (四)整改处理阶段 1.对如实申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的账户重新登记备案; 2.对违反规定开设的账户予以撤销; 3.对不如实申报、转移资金的,如数追缴,依法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4.全市的清理整顿工作在6月20日前全部结束。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部门账户清理整顿工作负全责。对瞒报、漏报账户或转移、隐匿资金等违规行为, 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依法处罚并分别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金融机构要从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的大局出发,认真执行政府规定,各金融机构的一把手是本部门清理整顿账户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配合、支持我市的清理整顿账户工作。对隐瞒不报、帮助转移资金、不配合工作的,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其领导者的责任。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将撤销在该机构违规开设的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账户,且不再批准在该机构建立新账户。 市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财税监督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财税督察办主任孙嘉明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联系人如下: 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张健,联系电话:2850016; 市财政局财税监督办:王晓霞,联系电话:7591166; 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会计处:许向东,联系电话:7766085。 附件: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情况核查表(略)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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