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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法[2004]2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规划局: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最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4]19号)、《关于贯彻〈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10号),对贯彻实施《条例》、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除廊坊、承德、秦皇岛市外,为抓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增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和执法扰民等问题,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降低管理成本,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都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确定了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制度。这是一部实施性兼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和实施对于理顺城管体制、解决城市建设管理领域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强化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两个文件,分别对全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时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注意搞好有关过渡衔接作出了具体部署,其精神要求是统一的、不矛盾的。各市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等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对涉及本部门的职权和人员调整要积极支持,对城建监察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要积极配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二、紧密结合实际,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条例》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两个文件的学习贯彻,领会《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明确本部门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应履行的法定职责。除具备省政府规定条件,在城建监察以及工商、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外,凡是尚不具备省政府规定条件要求的,各部门不得等靠、拖延不动,必须先依照《条例》规定,抓紧在城建监察方面即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创造条件。 三、明确职责任务,严格报批程序,尽快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起来 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两个文件要求,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城建监察执法中的问题及成因,搞清楚本部门应予调整的职能和移交的行政处罚权,逐一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依据。如尚不具备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条件,要积极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本级政府法制办、编办和财政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草案)。一要在现有建设系统内明确城建监察主管部门;二要确定城建监察的具体范围(即在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三要严格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做好现有执法人员的调整安置工作;四要建立健全城建监察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间的工作配合制度;五要制定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具体实施方案(草案)要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并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审批。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城市建设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今年年内《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贯彻落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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