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局、经委、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中关于“继续开展打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行动,尽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的要求精神,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4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按照国家六部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宁夏实际,自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厅、经委、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规定的原则、范围、重点、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在辖区内认真组织开展此次环保专项行动,整治环境违法企业,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六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精神(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做好我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突出重点,严肃法纪。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有效遏制污染反弹。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利益驱动行为,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
3、典型引路,疏堵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二、组织机构
自治区成立“全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自治区主席助理 郝林海
副组长:自治区环保局局长 邸国卫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严军
成员: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马利明
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马明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赵正川
自治区经委副主任 王学祥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高富平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刘新华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朱志良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马利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人员组成。
三、范围和重点
在巩固2003年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扩大清理范围,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和其他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
2、造纸、化工、水泥、铁合金超标排污问题和乡镇“十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
3、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尤其是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地方公路、矿山开发中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4、2003年“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尤其是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十大”环境违法案件继续污染环境问题。
5、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四、具体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特别是烟尘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利措施,集中整治,从严查处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案件,为考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2、加强对造纸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化学制浆实际生产能力在5000吨/年以下的小造纸厂;污染治理设施简陋,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造纸企业;偷排污染物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或者关停;对于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或者投产的造纸企业或者生产设施,在建的要立即停建,恢复原状,已投产的立即关停。无正当理由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的造纸企业,停产治理。取缔关停,要做到蒸球落地、环保部门负责收回排污许可证,同时通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委协调电力水务部门进行断电、断水。凡化学制浆实际生产能力在5000吨/年以上的造纸企业,限期在6月20日以前强制安装废水排放自动监测装置,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严格审批新、改、扩化学制浆和废纸造纸项目,2004年底以前,对年产1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企业和废纸造纸企业,凡废水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坚决予以关停,并逐步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造纸企业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3、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能复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
4、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做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年、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6、对于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五、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及时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分别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3、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
各市、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梳理,梳理出一批重点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并上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将按要求上报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4、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将在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各市、县(市、区)对依法查处的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公开查处情况。要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全区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自治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对查处典型案件力度大的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力,污染严重的通报批评。
5、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自治区七部门将联合发布环保整治通告。各级环保部门要开通并公布12369环保热线电话,公布举报电话。各市、县(市、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制订分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每月公布一次环保行动的进展情况,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律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是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行动期间,各市、县(市、区)每周要向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2周汇总一次,向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将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六、时间安排
1、准备动员阶段(4月下旬-5月中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5月10日前报告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2、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6月下旬)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各市、县(市、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于6月2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3、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9月中旬)
6月下旬-7月下旬,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各市、县(市、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本地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基层政府“土政策”清理情况于7月25日前报告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8月上旬-9月中旬,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4、总结提高阶段(9月下旬-11月)
各市、县(市、区)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组织一次“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