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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4]1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优质、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下列工程项目为重点: (一)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 三、进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监察机关(机构)牵头,一般由计划、建设、财政、审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并可视效能监察工作的需要,在工作机构下设立各类工作小组。 各参加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能,紧密配合开展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 四、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督促参与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督; (三)开展勤政廉政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督办重要信访,协调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六)评价、评估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决定效能监察中的重大问题。 五、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的目标: (一)监督投资规模,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二)监督工程进度,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监督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四)防止工程建设出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防止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浪费; (六)防止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环节: (一)决策程序、立项报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土地征迁、税费缴纳等; (二)工程发包、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签订等;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质量监控、安全管理等; (六)工程竣工验收和后评估; (七)工程建设的其他重要环节。 七、对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工程建设项目,监察机关(机构)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项目确定后,监察机关(机构)提出立项报告,填报《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经监察机关(部门)负责人批准立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在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立项后,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 (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组成; 2、效能监察的目标和任务; 3、效能监察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4、效能监察的方法和步骤; 5、效能监察工作的评价方式和评估标准; 6、效能监察的时间和要求;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将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立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对象; (三)开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四)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应填写《工程建设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结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结项,须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九、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应深入现场,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采用跟踪监察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 (一)通过跟踪监察,对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监察,在监察中予以纠正。 十、对工程建设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略) 2.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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