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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民政局《关于伊犁州直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民政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城镇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但医疗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低保对象。为彻底解决低保人群的医疗难问题,提高他们的整体生活质量,州人民政府同意州民政局《关于伊犁州直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伊犁州直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城市贫困群体医疗难的问题,提高低保人群整体生活质量,经州民政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反复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决定由这两家保险公司承担伊犁州直低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工作。为规范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行为,规范保险公司售后服务措施,经与保险公司协商,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险种名称:伊犁州直低保人群综合医疗险 二、保险范围:凡被当地民政部门确定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低保人群综合医疗险。 三、保险期限:一年一签,自缴纳保险费之日24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已参保的低保对象因动态管理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的,如本人愿意并缴清剩余保险费的,可在一个保险年度之内继续参保;如本人要求终止保险并且没有发生医疗赔付的,可按一定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四、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 缴费:100元/人·年 保险: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3000元,疾病住院医疗2000元,十大疾病医疗20000元;免赔额:100元;疾病住院医疗100元-2000元赔付75%-85%,十大疾病2000元-20000元赔付80%。疾病住院及大病治疗观察期30天。意外伤害无免赔额及观察期。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 缴费:120元/人·年 保险: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3000元,疾病住院医疗2000元,大病医疗10000元-170000元;免赔额:100元;疾病住院医疗100-2000元赔付80%,大病10000-170000元赔付80%。疾病住院及大病治疗观察期30天。意外伤害无免赔额及观察期。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保险公司对每一位参保人按约定比例,在赔付额度之内承担因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及保险赔付金额见两家公司的“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须在承诺期限内按约定比例及时办理赔付手续。 六、保险费的缴纳 本保险由伊犁州直属各县市民政局按照其常年享受低保的人数,统一投保。县市民政局须坚持自愿的原则,辅以必要的引导措施。在与低保对象签订“保险费代扣协议书”后,按月(或季)代扣,并及时交给保险公司。 为切实减轻低保人群参加医疗保险的负担,激励低保对象参加保险,各县市要从每年5月的社会救助捐款中拿出40%,给参加保险的低保人员予以补助(每人每年20-30元)。鉴于伊宁市低保人数较多、驻市单位多的现状,州本级也要从每年5月的社会救助捐款中拿出部分资金,拨付给伊宁市捆绑使用。 有条件的县市还可从地方财政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保险金的给付 (一)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后,各保险公司应给参保人员发放医疗卡。低保人员因病或意外事故确需住院的,经低保医疗专管员审查后,可凭医疗卡到指定医院就医,办理住院手续,并于3日之内电话或书面报告承保公司,特殊情况下,可由入住医院作为报案人。逾期不报案者,须承担因报案延缓而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二)参保人员住院以后,在保险赔付额度之内,只需缴纳500元押金即可由定点医院先行治疗,治疗期满后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与医院结算。超出额度及自费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确需转院治疗的,须持医院证明报保险公司批准。 (三)参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医院治疗的,须持县市民政局证明及就医医院正式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承保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四)参保人因意外伤残或死亡的,赔付时须提供伤残鉴定书或意外死亡证明,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相关的材料。 八、售后服务措施 (一)由各级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定点医院组成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关系、处理争议、变更或补充保险条款。 (二)各承保公司须开通低保服务专线,设立低保服务窗口,配备低保医疗专管员(各县至少1名、伊宁市不少于3名),专项负责宣传、咨询、报案、理赔等服务工作。 (三)由保险公司采取招标的形式确定定点医院(县级以上医院),伊宁市不少于5家,各县不少于2家,并签订医疗合作协议,确保参保人员能及时就医。 九、本方案出台之前已经签订保险协议的县市,须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在保费标准、赔付标准、保险金的给付、售后服务等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和规范。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民政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十一、本方案解释权在州民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 十二、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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