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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3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优待金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四、删除第五十一条。 五、第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志愿兵”均改为“士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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