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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4]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设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  (二)原中共江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指导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和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四)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国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职责。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 (二)代表省政府向部分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履行省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七)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3个职能处(室)。 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及会议、安全、财务等工作。 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 (三)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五)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研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六)企业一处 (七)企业二处 以上两个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加强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合并、分立、合资等重组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八)考核分配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九)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后备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一)党群工作处 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方面的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  (十二)宣传培训处 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三)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71名,监察编制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5名,纪委书记1名;正处职数15名,副处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成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心,为省国资委下属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3名(其中,正处1名,副处1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省国资委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 (二)撤销江西省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和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其编制收回。 (三)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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