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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整改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自治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领导小组于2004年4月15日至16日对我州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抽查了伊宁市、伊宁县、新源县。检查验收组在充分肯定我州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一是开发区的土地管理体制未理顺,没有实行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二是未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11号令,对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三是对治理整顿中清查出的热点难点问题,整改措施不够落实,处理不到位。提出了七条意见和建议: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以及资源供应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增强国土资源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二是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五不准”及非农建设用地“六个不报批”的规定;三是理顺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按法律规定,纳入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四是认真落实中纪委[2004]3号《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规定〉的通知》,全面落实和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加强和理顺并规范土地收益征收管理工作;五是继续加大整改工作力度,彻底解决治理整顿工作中清理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六是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六部委《关于冻结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七是关于新上电解铝厂项目,严格按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凡原料和产品销售在国外的引进外资项目,经批准可以新建,否则,不允许再建电解铝厂项目。伊宁县电解铝厂项目,已批准立项,但不准占用耕地。 针对自治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组指出的问题及建议,结合自治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的土地有形市场秩序,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领导,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规定精神,健全制度,扩大宣传,狠抓落实,结合开展“执法监察年”活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用地行为。 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认真贯彻国土资发[2003]388、新政发[2004]45号和新国土资发[2004]198号文件精神,成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暨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责任到人,保护到户。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的规定,除国家重点工程,其他各类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必须按法定权限报批,并按照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做到占补平衡。加大对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全面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六个不报批”的规定,严格建设用地会审制度,严肃查处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和越权批地行为。 四、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规定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纪发[2004]3号《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规定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11号令,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凡属经营性土地,一律实行招标、挂牌、拍卖,不得协议出让,任何人不得对此进行干预。依法规范国企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国企改制的土地处置,严格按照原国家土地局1998年8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433号)以及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结合“执法监察年”活动的开展,完善执法监察制度,建立动态巡查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密切合作,把查事与查人结合起来,把越权批地、领导干部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出让土地、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作为重要内容,从严执法,对重大案件要公开查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六、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园区和开发区用地管理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准设立各类园区、开发区(或工业小区),已经设立的要在5月底前清理完并予以撤消。经合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6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逾期不按规定办理的,要追究当地党政一把手的责任。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或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顶风违规违纪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各县市要认真清理已出台的各类土地优惠政策,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坚决废止,不允许再擅自制定土地优惠政策。 七、加强对土地开发的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管理力度。对已完成开发、整理的土地,要尽快申请验收,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凡已享受开发优惠政策的土地,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防止国土资产流失。 八、认真解决过去遗留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土地补偿问题 1、对以前在征用土地中拖欠农民的土地补偿费问题,各县(市)要认真清理,妥善处理。对在修建312国道中拖欠芦草沟镇部分农民的补偿费用,霍城县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5月底前全部补偿完毕,同时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擅自挪用农民安置费、补偿费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今后不得再发生拖欠农民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的问题。 2、今后在征用土地中,要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和使用情况要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征地中,要与被征地单位,个人签订征地合同,并征得农民同意,凡征地费用不到位的,一律不办理征用土地相关手续。 (二)重点案件查处的执行问题 2004年4月3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报了一批典型违法用地案件。其中:昭苏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亚麻厂用地属自治州的几起重大违法案件,对三个亚麻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州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已进行了通报,按要求进行行政处罚,但处罚尚未执行。责成上述三县人民政府,依据处罚内容,尽快完成罚没款的收缴工作,以巩固治理整顿成果。 以上整改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县实际,认真对照检查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于5月20日以前上报自治州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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