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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届海外华商企业科技创新合作交流会暨吉林省第三届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恳谈及项目对接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4]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推动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促进华侨华人科技力量和经济力量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和改造相结合,今年国务院侨办及中央有关部委将与东北三省政府联合举办“第二届海外华商企业科技创新合作交流会”(以下简称“华创会”),同时继续与吉林省政府举办“吉林省第三届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恳谈及项目对接会”(以下简称“对接会”),并将“对接会”纳入“华创会”中。为了利用好这次招商机会,推动长春经济的发展,根据吉政办明电(2004)45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我市参会工作方案。 一、会议概要 (一)会议名称 第二届海外华商企业科技创新合作交流会暨吉林省第三届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恳谈及项目对接会 (二)主办、承办单位 “对接会”主办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承办单位:吉林省侨务办公室、吉林省海外交流协会。 “华创会”主办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人事部、商务部、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辽宁省侨务办公室。 (三)时间、地点 “对接会”7月13日至7月17日,会期5天,设在长春市。 “华创会”7月18日至7月20日,会期3天,设在沈阳市。 (四)规模 “对接会”规模400人,由国务院、省侨办和市侨办共同邀请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和部分华侨华人企业家、外国财团代表80人,省内有关企业及各市、州代表320人。 “华创会”由国务院侨办邀请海外嘉宾约300人,其中欧美华侨华人专业人士150名;东南亚及港澳华商150名。 此次参会的海外代表不仅有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而且还有一大批华商参加。同时,增加了人才方面的对接交流的内容。“对接会”大部分项目发布、申报、联络都是在网上实现的。“华创会”外商主要针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在以下4个领域里寻求投资与合作:即城市基本建设;加工业和服务业;厂区整体搬迁、建房地产项目;国有企业收购和股权转让。 二、会议日程: (一)“对接会” 1.7月13日全天报到。 2.7月14日上午9时举行开幕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国务院侨办领导出席,并合影留念;下午按行业分组进行项目对接,晚上开幕酒会。 3.7月15日上午继续进行项目洽谈及项目对接、人才需求洽谈对接;下午继续进行洽谈、对接,并举行项目签字仪式。晚上闭幕酒会。 4.7月16日8时,组织海外嘉宾乘汽车赴省内考察。 (二)“华创会” 5.7月17日前往沈阳,参加“华创会”。组委会举行欢迎晚宴。 6.7月18日“华创会”开幕式,部长论坛;下午三省省长论坛;晚上专场文艺演出。 7.7月19日项目发布和洽谈。 8.7月20日上午继续项目洽谈和对接活动;下午签约仪式;成果发布会;晚上闭幕酒会。 三、筹备工作 (一)组织机构: 为了便于此项工作的开展,成立长春市招商项目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崔杰担任,秘书长由张长生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侨办、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民营办、市汽车产业办公室、市医药办公室、市食品工业办公室、高新、经济、净月、汽贸城、长江路电脑5个开发区。 (二)任务分工: 市侨办:负责本次活动统筹、协调和联络工作,发布海外项目信息。 市外经局:负责组织全市企业参加“对接会”和“华创会”,协调参会企业进行会前、会中项目洽谈和对接,掌握参会企业项目对接进展情况,及时向组委会反馈。负责会议期间我市企业的签约和成果统计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筛选我市老工业基地重点改造项目,组织相关企业参会并组织洽谈和对接。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全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需求单位参加人才对接和洽谈,提供我市人才需求信息和人才对接成果统计。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及开发区等单位负责组织好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参会,并督促企业与海外项目人加强联系,并将海外项目及时传达给企业。负责组织参会企业在会议期间的行业洽谈。 四、具体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好这次对外招商,确定具体部门,指定一位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于5月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络电话报市侨办。 (二)请各成员单位于5月10日前将参加“对接会”和“华创会”的企业名单和项目以中英文对照软盘形式报市侨办。 会务联络人:长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陈坚、韩丹,电话8991926 、8991925,传真8991910。 项目联络人: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娄慧敏,电话7602335 ,传真7602321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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