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实施细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要求,制定关于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实施细则:
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廉政工作责任制,建立重大责任问责制和不作为追究制。
(一)把行政领导负责制、廉政工作责任制、重大责任问责制和不作为追究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同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加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年中、年末派出督察组,由主要领导带队,采取“听、看、查、访、谈”的方式,深入各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工作汇报,到重点部门、部位实地查看,调阅有关资料和档案,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奖惩。对落实责任制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对问题较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投诉渠道,建立上下结合、内外结合、条块结合的监督网络体系,形成人人都是投资环境、处处都是开放形象的社会氛围。
(五)在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室、纠风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
(六)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设立监测点,对公务人员进行动态监督。
(七)市和区县行政监察机关要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内,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专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干涉企业正当经营管理等影响和制约我市经济发展问题的投诉。
(八)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本着“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对服务意识差、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报以及工作效率低下,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等行为,认真调查处理。
三、围绕行政管理活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
强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九)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政府机关及各级公务人员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情况,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十)围绕政府机关行政管理活动,针对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选题立项,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效能评估制度、行政投诉制度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十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以提高效率、方便群众为标准,在市、区县和乡镇街道的政府部门及其基层单位实行办事公开,并按照《天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量化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四、强化对公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开展民主评议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
(十二)对各级公务人员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努力提高公务人员自身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十三)在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用服务行业中,开展作风整顿,重点解决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执法不公、以权谋私、刁难群众、办事难等问题。
(十四)制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意见,规范从政、从业行为,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流程、秩序、职责的建立、运行情况;监督公务人员依法办事、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职业道德情况。
(十五)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工作,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部门和行业进行评议,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评议结果好的要予以表扬。对评议结果差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群众仍不满意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强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国务院提出的第三批取消、调整项目和我市现保留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进行清理。
(十七)督促有关部门对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必须取消,依法保留的向社会公布,需要改变审批方式的提出具体办法,对己调整的项目加强后续监管,及时纠正明改暗不改、擅自重新设立审批项目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八)配合有关部门对投资审批工作中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公示审批条件等措施进行监督。
天津市监察局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