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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监察局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4]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林业局、监察局《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根据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闽政〔1989〕55号)、《关于下达2002-200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02〕162号)及《关于继续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通知》(闽政〔2002〕3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和安全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 一、区、镇两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对其分管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配备防火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要求,在本辖区内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防火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并负责检查监督实施。 (二)建立森林防火机构,负责处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并加强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保持火情调度和指挥顺畅。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四)强化护林员队伍管理,加强岗位培训,落实责任。 (五)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适时组织相关单位深入林区查禁野外违章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认真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落实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分工和任务,统一组织和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扑救人员安全。 (七)认真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及时上报,建立档案。 (八)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和检查督促使用效益,防止森林防火经费挪为他用。 (九)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及时报告。 (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和应急分队,加强培训,及时安全扑灭森林火灾。 (十一)森林防火领导指挥机构成员实行分片包干,并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帮助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森林火灾预案不建立,森林防火及森林火灾扑救不到位的。 (二)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森林防火会议精神或上级森林防火相关文件精神,造成重大森林火灾或连续发生森林火灾的。 (三)工作失职或保障不力,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蔓延,造成人员死亡事故和重大损失者。 (四)拒不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通知,造成损失者。 (五)发生森林火灾不报或虚报者。 (六)发生森林火灾,镇、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1小时内未到现场组织指挥者。 (七)明火延烧2小时以上未扑灭的火灾,区分管领导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未能赶赴火场指挥者。 (八)明火延烧4小时以上未扑灭的火灾,区主要领导未能赶赴火场指挥扑救者。 (九)明火延烧6小时以上未扑灭的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未能赶赴火场指挥扑救者。 四、各区政府要根据本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区、镇、村各级领导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有人事变动,应做好责任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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