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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州民政局《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民政局《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民政局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推行“城乡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实施地名管理与国际接轨,是关系到城镇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按期完成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地名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地名标志设置完整,城镇地名标志设置应包括全部街、路、巷、楼、门、单元、户牌。街路牌设置要做到定位合理,指示明确,辩认方便,式样美观,自成网络;楼、门、单位、户牌的设置要明了准确,不重不漏,自成体系。 (二)要遵循好找好记,有利延伸,便于增减,利于拆除更换的原则,编码要科学合理,对已有又不符合编码规则的要逐步加以调整改进。 (三)各地对地名标志的选材、规格、内容、书写、色彩等要严格按照“地名标牌城乡”国家标准执行。各种地名标志的安装位置、高度、方向密度要科学合理,美观大方。 (四)地名标志管理要规范,在设标的同时建立一套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能,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形成地名标志登记档案体系,做到实地设置与发放的楼院门牌证、户牌和建筑物名称使用证、登记档案合为一体,为公安户籍管理、邮政投递、城市建设提供便利和保证。 二、实施的步骤和要求 (一)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市要对本地区城镇地名标置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主次干道和巷的条数、长度、需设置和更换街路巷、楼门牌及需补全、更新的单元、户牌的数量,包括编码规则。并将地名标志数量、标准地名、实施细则逐级上报,经上一级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 在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各县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会议,并要抽调专门人员进行培训,全面启动此项工作,力争在明年年底以前州直属各县市全部设置完毕,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二)实施阶段。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城镇所有街、路、巷、楼、门、单元、户均需设置地名标志,具体设置办法、标志的功能密度、楼门牌编码规则、范围、顺序均需在实施细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2、尚未命名或自行命名的街巷和居民住宅小区等,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确定标准地名,再设置地名标志。 3、各县市在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开展广告招标后,应遵守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4、统一标准,各县市在准备工作结束后,应将需求的地名标志标牌的数量、规格报州设标办,由州设标办统一制作,以保证标志、标牌的规格和质量。 5、要严格按照伊计价费[2003]72号文的价格标准收费,并减免部分社会救济对象和低保对象户牌制作、安装费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免收各项管理费用,确保地名标志的安装工作顺利实施。 三、经费来源 各县市开展设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街路巷等城市、城镇公共设施等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运输和维修管理费用,民政部门编制预算,由各级财政负担,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楼、院、单元和新建、扩建的建筑物等地名标志的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户牌费用由住家户承担。 为确保地名标志标牌设置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县市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民政、财政、计委、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技术监督、语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地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名设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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