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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城市燃气、供热管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大建委发[2004]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决定全面开放城市燃气、供热管网工程建设市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燃气供热管网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燃气、供热管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组长:孙吉春 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涂象钧 市监察副局长 王连山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宝刚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传吉 市建委副主任 成员:刘爱博 市建委热力燃气处处长 张新意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处处长 王敬 市财政局基建处处长 付强 市审计局投资审核处处长 李长德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杜尚民 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调研员 李大永 市建委招标投标管理处处长 二、加强投标单位资质审核。各招标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资质、信誉、业绩等方面的预审工作,杜绝挂靠、非法分包、工程转包等违法行为发生。不具备法定资格条件、近两年发生过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施工。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 四、建立公示制度。项目报建、工程概况、工程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招标范围和规模。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招投标。打破行业垄断,凡具备资质条件的省内外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 六、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单位,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投标工作。 七、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管理、市场准入,应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八、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插手或干预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举报电话:82309150、82709080。大连市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网网址:www.ztb.dl.gov.cn)。 九、本通知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监察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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