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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成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 二、删除第九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三、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筑工程渣土、泥浆的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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