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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颁发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成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下列17件规章: 《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海口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海口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海口市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办法》 《海口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海口市处理非农建设用地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 《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办法》 《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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