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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4年3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列为第四款:“单位购房入户对象应当是本单位员工(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个人购房入户对象应当是购房者本人(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 二、第九条增加两项列为第(四)项和第(五)项:“(四)单位购房办理入户对象应提交入户人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书;(五)单位和个人购房办理入户有亲属随同入户的,还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三、删除第十一条,其后条款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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