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邮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2〕6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把邮政通信行业的劳动力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全面提高我省邮政通信行业劳动者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优秀技能人才,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邮政局制定了《山东省邮政通信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邮政通信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邮政通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优秀技能人才,把邮政通信行业的劳动力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2〕6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的职业(工种)以及社会通用职业(工种)。
(二)邮政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见附表)。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邮政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职业资格的分级
职业资格分为五级: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通用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按隶属关系由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邮政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国家邮政局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工作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学徒期满,拟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的学徒工;
(三)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从事邮政通信特有工种的专业人员;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在岗人员和新招用从事邮政通信技术工种的人员。
第九条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一)通用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按各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
(二)特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
1.学徒期满或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通过相应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者,或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7年以上,通过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0年以上,通过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4.邮政类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邮政类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三)邮政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1.取得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通过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4年以上,通过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通过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4.取得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通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程序
(一)山东省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报名点负责各单位的报名组织工作。职工报名时要出示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本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二)报名时间由省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报名完毕后报名点将报名数据库、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专科以上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统一报送省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
(一)各单位要把职工培训纳入管理,制定规划,落实责任,统筹实施。要以职业技能鉴定为手段,促进职工培训工作的开展,全面提高职工技术技能和综合素质。要切实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规定组织参加培训。
(二)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须参加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培训班分为“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班”、“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和“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400学时(理论160、技能240);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800学时(理论320、技能480)。培训可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凡按要求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者,考试成绩按20%的比例记入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
(三)申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技师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十二条对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尽快组织安排参加培训,使其达到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并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今后,用人单位需要招收、聘用属第三条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的劳动者,必须从相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本行业相应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邮政行业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或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要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08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1〕8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