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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 武财采[2004]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现将《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聘请制。武汉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进行分类登记和档案管理,建立"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备政府采购活动评审、咨询、验收时选任。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应聘条件和聘请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自荐或推荐担任评审专家,应当填写《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术论文的复印件,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参加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信誉凭证。 第七条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独立对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评审权; (三)独立推荐中标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用政府采购评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业务: (一)提供客观、公正、可靠的评审、咨询、验收意见; (二)承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信息、秘密的保密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四)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包括社会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咨询和验收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退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任用和监督
第十条担任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的"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确定;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胜任的,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确定,但必须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应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咨询、验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立即告知发出邀请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由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聘,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评审专家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咨询、验收的; (三)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取贿赂等不正当收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泄露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 (五)故意损害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六)与评委、采购机构或供应商串通,在参与评审、咨询、验收过程中有失公正的; (七)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三条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记录制度。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对有关投诉经核实后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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