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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延长税款缴纳期限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地税办[200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2004年4月,因我市网上申报纳税人四月申报期延长,原申报期为4月1-10日的地方税种,延至4月14日;原申报期为4月1-15日的地方税种,延至19日。各税种的税款缴纳期限按其相应的申报期一并顺延。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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