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五次全会和州党委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州党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的决定》,使我州尽快跨入全疆经济发展快车道,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州直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全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依据,围绕州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规范行政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推动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一)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成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州长柯赛江任组长,副州长杨玉军任副组长,成员由州政府办公厅、人事局、监察局、信访局(邀请州直机关工委、经贸工委、教育工委)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州直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成员由州监察局、人事局、纠风办等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州监察局,由州监察局具体负责投诉中心的运行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三)各县市和州直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相关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并确定一名联络员,确保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扎实开展。
(四)在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群团组织中聘请效能监督员。效能监督员有权参加有关效能监察的会议和明查暗访,调查核实有关问题。也可抽调各行政机关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参加明查暗访、调查核实等活动。
三、范围、内容
(一)范围
在州直属县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公务员中全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内容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与本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措施及州领导批示情况。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进行查处。
2、监督检查州直属县市、行政机关中心任务、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和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造成损失的进行查处。
3、监督检查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影响工作的进行查处。
4、对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效率高、效果好、效益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
1、各行政机关组织全体公务员认真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明确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2、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报道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为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章立制
1、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公务员岗位职责、考核奖惩和内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2、州直行政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出可行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监督
1、州监察局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和行政机关正确开展此项工作。监察机关可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开展效能监察的内容在新闻媒介和网上公布,并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网址,接受群众的监督。
2、各县市和州直各行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年终要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3、各级监察机关要组织效能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投诉中心要在监察局的领导下,做好办理投诉案件、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理工作,掌握各县市、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查处和追究情况,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到投诉案件,件件有结果。
5、投诉中心应对被投诉较多的行政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其年度纠风工作应视为不合格。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对行政机关的全面客观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五、奖惩措施
(一)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必须以《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依据。
(二)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定期将效能监察中的奖惩情况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国家公务员考核、政府部门工作业绩考评、提拔任用干部、晋级调资、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经调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批评教育、告诫,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一年内被投诉一次的,经查属实,给予批语或通报处理,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通报处理,并由州人事局或受理投诉部门向该公务员下达《行政告诫通知书》,被告诫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7天内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由其所在部门领导签注意见后送人事部门备案;
2、行政告诫期限为三个月,在告诫期间,被告诫人应积极整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告诫。提前解除告诫的,不影响年度考核中除评优之外的奖励和晋职、晋级;
3、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不认真整改错误,改进工作,群众仍有投诉,经查实后发给基本工资,离岗学习一个月。学习结束重新上岗后,工作仍无改进,群众投诉经查实核准的,建议调整岗位;凡因行政告诫安排离岗学习的公务员,若再次被投诉,其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等次,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行政机关一年内被投诉五起以上,部门中有两个以上岗位受到投诉,并收到两份《行政告诫通知书》,经调查属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相应减少,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影响恶劣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六、申诉办法
(一)国家公务员不服告诫处理的,有权进行申诉,在复议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被告诫人对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告诫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出告诫的机关申请复议。
(三)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四)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被告诫人,同时抄送告诫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四年三月八日